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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河滨南路、河滨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补充通知

安溪县河滨南路、河滨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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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河滨南路、河滨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安溪县河滨南路、河滨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编号:安建招字[2025]028号,现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1、《通用本》“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1节资格文件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格式修改详见格式一;

2、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增加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补正后内容

3

《通用本》“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1节资格文件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具体内容详见本专用本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之第 1 节资格文件格式 1“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4

《通用本》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3.1.12

3.1.12 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 60 分;

删除

 

 

 

 

注: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本补充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的内容为准,本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 和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

 

 

 

 

 

 

格式1: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或本单位员工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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